工商時報【記者張國仁╱台北報導】
華碩與台北市國稅局間,為民國85年間華碩進行兩次增資擴展計畫,對合於獎勵項目及免稅所得認定發生爭議。事涉2.93億鉅額稅款雙方纏訟6年,但因一、二審法院看法反覆而走回原點。
官非訟累,從華碩這件稅款爭訟,可以略窺一二。華碩辦理85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,自行列報營業成本為90.2億元、合於獎勵項目及標準免稅所得34.9億元,包括第1次增資擴展計畫免稅所得(甲案)及第2次增資擴展計畫免稅所得(乙案)。
國稅局查核後,以華碩依促產條例所為的第2次增資擴展計畫核准免稅設備1.5億元,自購入日期85年5月1日,至增資擴展完成日85年11月30日之間,已投入量產為由,重算增資擴展的免稅所得為17.97億元,核定85年度全年所得額為23.62億元,因而作出華碩應補徵稅額2.93億元的處分。
國稅局主要是認定華碩乙案設備應自購入日就可投入生產。但華碩主張,乙案購入的主要設備,雖在85年8月底購入,但在85年11月後該各項設備連線完成,才投入生產。華碩因此請求法院,撤銷國稅局對其課補稅款的處分。
96年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華碩將新增「合於獎勵」免稅產品銷貨量,誤為「新增免稅產品銷貨量」;而且華碩計算乙案免稅期間僅32天應按免稅期間比計算,應屬誤會,判決駁回華碩的訴訟請求。
華碩不服提起上訴,最高行政法院在98年間判決,廢棄北高行原對華碩敗訴的判決,發回北高行;最高行的主要理由是,採信華碩乙案設備要全部連線完成始能生產。
上級法院既然如此認定,北高行更一審合議庭重審時順手推舟,就以國稅局的認定違反採證原則,判決華碩勝訴。這下子輪到國稅局不服,隨即提起上訴。
常理判斷,北高行更一審參照最高行發回意旨作出判決,國稅局提出上訴,遭到駁回的機會很大。
豈料,最高行在日前卻說,更一審判決以「錯誤的前題」(指乙案認定部分)為事實推論,違反論理原則,將更一審判決廢棄再發回北高行,這件官司再度走回原點。
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華碩2-9億稅款纏訟-回原點-213000829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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