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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鄭閔聲/台北報導、王莫昀/台北報導】

郭進財、陳寶郎、潘文炎三位前中油公司董事長,在未獲經濟部核定情況下,擅自變更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採購液化天然氣案契約,導致購氣時程延宕,讓國庫損失至少一百五十八億元。監察院調查發現,他們三人擔任或代理中油董座時,曾參與相關決策,卻「先斬後奏」,導致國庫損失,通過對三人彈劾。

此外潘文炎於九十年到九十四年間擔任中油總經理時,也曾片面修改合約,以更低價格供應天然氣給「新宇能源公司」,導致中油虧損超過七億元,並於去年七月遭監察院彈劾。

根據監院調查,中油公司九十二年三月曾就採購液化天然氣案,與卡達RAS GASⅡ公司簽訂購氣前約,雙方同意由卡達方面負責運送液化天然氣,且廿五年不調漲運費。

未料同年四月,時任總經理的潘文炎,竟決定片面變更協議內容,要求改採我方自行運送,運送船隻也由我方自行合資建造。

卡達方面認為,運輸條件與原先協議不同,要求重議合約,導致議約時程延宕,且中油公司未正視原物料上漲導致船價大增之風險,致購氣契約延宕,九十五年雙方重新達成協議後,運費較原議定費率高出許多,運費支出增加新台幣一百五十八億元,造成國庫嚴重損失。

另一方面,中油當初要求自行運送天然氣的理由,是希望合資轉移技術的方式,為國內建立一支船隊,並訓練專業運輸船員。但據監察院調查發現,中油公司與得標日本廠商簽訂的「長期租用LNG船勞務採購案」,中油公司僅投入三百五十億元,認股四十五%,並「租用」廠商建造的四艘船隻,未能實際獲得船隻產權。

查案監委李復甸表示,中油造船顯然是將一起單純的採購案,變成轉投資案,再透過將持股比率降低至五十%以下,規避政府監督。以中油財力,百分之百持有四艘運輸船的股權並非難事,現在花費政府公帑,卻只是租船,顯然與當初聲稱的建構船隊說法相悖,違法事證明確。

監委林鉅鋃則強調,根據《國營事業管理法》規定,所有中油經營策略之重大變革,都須提報董事會核轉經濟部核定,但本案遭彈劾三人,未依法行使職權,形同讓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的監督功能「聊備一格」,應接受適當調查議處。

對於遭監察院彈劾,中油前老董喊冤。中油前董座陳寶郎與潘文炎皆表示,絕對沒有先斬後奏問題,卡達案的採購價,是國際間罕見低價,為中油省了一千多億,目前仍無人打破這個紀錄。

陳寶郎說,民國九十二年郭進財擔任董事長,潘文炎任總經理,他是副總,那時為了台電大潭電廠要用天然氣,向國際採購,並以較第二標便宜約一千億的價格取得卡達購氣合約,後來,因認為中油自己運送較划算,才決定自行購船。

潘文炎強調,相關採購案與預算都是經過董事會通過,呈報經濟部,預算也經立院通過,絕無先斬後奏問題。

潘文炎指出,與日本的合資案,有造船公司也有船運公司,中油四艘船是由合資的造船公司所有,再租給船運公司。

陳、潘兩人都表示,將在收到監察院公文後向公審會說明。


引用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112/4/2kny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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